更新时间:2026-04-21
点击次数: 
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重大议题,碳达峰碳中和是中国对世界的庄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系统完整的规定,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典地位:第四编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共四节十六条,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系统完整的规定。
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管理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国家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合理确定碳排放指标。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应当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通畅、防范风险的原则。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一千零三十三、四条)。
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第一千零三十五至四十条)。
国家制定实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开展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加强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建立气候变化影响下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制度;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综合治理;开展气候变化健康风险和适应能力评估(第一千零四十一至四十七条)。
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国家自主贡献、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第一千零四十八至五十一条)。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规定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在此之前,应对气候变化主要依据政策文件,《巴黎协定》承诺也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落实。法典专章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法典明确国家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将碳排放双控从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是继能耗双控之后,能源管理制度的重大升级,意味着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刚性约束。
法典将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转化为法律规定,明确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法治路径。
法典不仅规定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还专设适应气候变化一节,涵盖战略规划、风险评估、防灾减灾、健康防护等内容,体现了对气候变化复杂连锁效应的全面认识。
法典明确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碳市场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促进碳排放权资源的优化配置。
法典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为应对国际碳壁垒提前布局,掌握规则制定主动权。
法典规定国家自主贡献定期编制和报告机制,将《巴黎协定》要求直接转化为国内法义务,确保国际承诺的法律执行力。
法典推动能源结构优化,明确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型电力系统、储能、氢能等新型能源体系获得法律支撑。新能源企业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传统能源企业面临转型压力。
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面临更严格的碳排放约束。法典推动这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完善能源效率、碳排放等相关约束性标准。高耗能行业企业必须尽快实质性减排改造,淘汰落后产能。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需履行强制减排责任,按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碳资产管理、碳咨询服务、碳核查认证等行业将迎来发展机遇。
法典强化绿色金融支持,推动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出口。金融机构需将气候风险纳入风险管理,关注高碳资产转型风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金融产品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法典的重大创新之一。这标志着环境立法从末端治理范式向全过程控制、发展转型促进范式的根本转变。
法典突出前瞻引领,彰显大国智慧。新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章,坚持国内与国际统筹、减缓与适应并重,充分彰显了大国担当,将对全球环境和气候治理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
法典从推动减缓气候变化的角度,规定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原则、行动方案等内容,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双碳目标的高度重视,还为落实目标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典创新性地提出并践行减缓与适应并重的立法理念,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完善气候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与实践样本,是中国主动顺应全球绿色发展大势、以国内立法践行国际环境责任的直接体现。
说明:第四编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为法典全新增加内容,原无专门法律规定。本章在系统整合现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基础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制度框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事业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从碳排放双控制度的法律确认,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定化,从碳市场的规范运行,到国际合作的制度保障,法典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系统完备的法治保障。这不仅是对国内绿色低碳转型的有力推动,更是对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贡献,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电子邮箱: facai@126.com
热线电话: 0755-89800918
公司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A座22层栋A座22层